【修订亮点】
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省政府法制办的立法专家告诉记者,修订后的草案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同时,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应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修订后的草案更加重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提出逐步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经确认可以进行工伤康复的职工,应当先康复治疗,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草案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待遇标准有所提高。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因此,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待遇水平,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
【建议方式】
三种方式可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据悉,《修订草案》今起将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刊登。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9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方式一,登录安徽省政府法制办网站。通过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便民服务直通车”栏目中的“立法意见征集”,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方式二,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立法征求意见”。
方式三,电子邮件发送至:ghj@ ahfzb .gov.cn。
慧择提示:以上为您介绍了安徽省工伤保险的调整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待遇水平,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