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保险代理人张某向王先生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险费10万元,缴费期限20年。令王先生心动的是,张某表示,只要购买这一保险产品,王先生即可获赠等额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该股票一年后将在美国上市,预期利润不菲。王先生当即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10万元。
不久,王先生以张某转让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方式,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王先生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并很快注销了公司。这时,王先生方知上当受骗,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代理人宣称代理公司股票将上市,这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王先生清楚地知道各项保险利益,并不包括代理公司的股权。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投保的储蓄险合同期为20年,每年支付保险费10万元,次年保险公司将返还一部分生存金,目前,王先生已经领走生存金299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存在欺诈性误导,由此订立的合同,违背了王先生的真实意思。因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慧择提示:上述案件应该让我们的市民朋友们深受启发。不看清楚保险条款就签订保单的现象比较多,这固然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很多不规范操作有关,但很多客户对自己轻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心态也应该进行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