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4月28日,原告六安某汽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就事故车辆确定保险合同关系。 2011年6月3日,该车辆在河南省与“鄂E55165”货车相撞,致“鄂E55165”货车所载货物全部损毁,车上人员韩某、薛某、张某死亡。
近日,六安市中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18分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汽运公司就受害方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投保机动车的损失,理由是投保车辆驾驶员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18分,且未处理,属无证驾驶。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慧择提示】六安中级法院认为,驾驶员是否属无证驾驶,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河南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李某无证驾驶。
近日,六安市中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18分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汽运公司就受害方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投保机动车的损失,理由是投保车辆驾驶员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违法记分已达18分,且未处理,属无证驾驶。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慧择提示】六安中级法院认为,驾驶员是否属无证驾驶,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河南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李某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