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小额人身保险应服务于全国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包括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及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同时,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在开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减免监管费,对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保险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参与保监会开展的各类创新和试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据悉,自2008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区域已经从9个省(区、市)扩大到24个省(区、市),试点产品从最初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扩大到健康险,小额人身保险覆盖人数从2008年的239万人扩大到2011年的近2400万人。
慧择提示:推行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主要应该从保险公司和服务对象的标准两个角度出发,未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人身保险将对提高我国农民的保险意识、完善农民的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