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泰山区李先生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月3日,王先生买了李先生的家用轿车,但没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6月7日,王先生驾驶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随后,王先生拿着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并没有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不能赔付损失。
王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认为,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即使不办理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慧择提示】杜伟说,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转让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另外,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对物不对人,因为交强险是对被保险车辆这个危险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