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团队人数将迅速上升
保险资金运用13条征求意见稿已经被市场反复热议,但投资人员配置这个看似藏在角落里的小问题,虽然没有被市场过多提及,却触碰着每个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神经。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而2009年的相关规定则是“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上述规定看似对投资人员人数的规定有放松态势,但是如果与此次“13条”中增加的人数规定,尤其是对于一些创新投资渠道,则上述人员规定的放松则并不明显。
具体来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关于调整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则将2009年的“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改为具体的“具有2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2007年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即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其“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上述保险机构投资主管对本报记者表示:“人员配备的规定并没有单独成文,而是"散"在各个文件当中。从单个文件来看,若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的人数看似不多,但如果要开展多个新业务,再将必须配置的人数累计起来,其实是相当可观的。即使算上可以兼任的岗位,团队人数也将迅速上升,如何权衡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平衡,也是各家需要考虑的一个大问题。”
创新投资渠道人员配置急迫
在《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严格的要求,即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环节专业人员不少于8名;风险控制环节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清算和核算环节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同时投资交易、风控和清算岗位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不少于3名,其中应当包括风控专业人员。
“在这些新规定中,如果说债券及基础设施债权在各个保险公司看来已经是成熟业务,有了相应的现成人员配置,那么境外投资、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所牵涉到的人数就有21人之多,就算是股指期货采用委托方式参与,保险公司参与上述业务也至少要新增9位相关专业人士。虽然保监会在相关条款内并未明文规定不可与其他投资品种兼任,但对于一个通常只有约20人规模的中型保险公司投资团队来说,人员配置数量的规定对于投资渠道拓宽来说,已成为除净利润、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市场关注的常规指标之外的一个重要"隐形路障"。”上述人士表示,例如对具体人数的要求,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更加灵活,值得探讨。
【慧择提示】相对于其他新增投资渠道,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这类新投资品种业务的人员要求更让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保险公司感到头疼。此次《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至少3人,其中至少1人具有3年以上境外衍生品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