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去世近一年,保险公司还在催交费
2001年4月,林先生夫妇的儿子小林出生,为了让孩子以后成长有保障,他们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湛江公司,为小林买了子女教育保险和康宁定期两份保险,受益人是小林的妈妈。两份保险均为一年交费一次,金额共计1400余元。
2008年,林先生夫妇离异,小林跟爸爸来到东莞生活。为小林买的两份保险也从湛江迁移到东莞,而林先生当时也委托中国人寿东莞公司,将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由小林的妈妈变更为林先生本人。自此,每年林先生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小林的两份保险交费。2010年,小林不幸患上脑癌住院,因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康宁定期,林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获得赔偿。此时,林先生也咨询了保险公司客服,询问孩子患病,子女教育保险是否可以中止,客服建议林先生续交,称孩子如果康复后,年纪再大些就能获得相应返还。2010年和2011年,林先生也都交纳了该险种每年的保险费872元。
去年8月中旬,小林因病去世。随后,林先生通过中国人寿客服专线报案,并咨询之前所投的子女教育保险的理赔事宜。8月下旬,他将理赔所需的保险合同、死亡证明、关系证明等材料递至中国人寿东莞公司石碣营销部。到去年9月份,保险公司给他发来通知,称他的理赔未获支持,因为当时保险从湛江迁移到东莞时,虽投保人变更为他,但受益人没有变更。林先生很纳闷,当时明明去办理了投保人和受益人同时变更的手续,为何三年后,却才被告知受益人没变更?
之后,林先生又通过中国人寿客服专线进行过多次投诉,但仍未获理赔。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建议,可以理赔给未变更的受益人,也就是林先生的前妻小林的生母,林先生同意,并将前妻电话告知销售人员。
此后,林先生就没再和保险公司联系过,他以为保险公司会联系前妻进行相关理赔,保险合同也会中止。出人意料的是,在儿子去世近一年后,今年6月26日,林先生仍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个人保险交费通知书”,提醒他要及时交纳所买子女教育保险今年的保险费。
在林先生收到的“个人保险交费通知书”上写明,他持有的“子女教育保险(A)(1999)”保险费日期将至,为7月1日,因交费形式为银行转账,提醒他及时按应交金额872元存入授权账户,通知书上还注明,存折金额必须大于应交保费 20元以上。通知落款是6月10日。
“人都走了快一年了,怎么还要我们交费?”林先生后来得知,作为没变更的受益人他的前妻也未获得相应理赔。儿子去世近一年,非但未获相应赔偿还来催费通知,林先生感到很气愤。接到交费通知书后,林先生多次向中国人寿客服投诉。6月29日下午6时,终于收到相应回复,对方称被保险人去世林先生仍收到交费通知单,是他们操作上的疏忽,并答应为林先生中止保险合同。
昨日中午,林先生又拨打中国人寿客服专线得知,保险公司正在跟进此事,并对此事做了加急处理,周一将给他回复;客服同时告知,在周末,保险公司将不会做银行转账。而今天就是7月1日了,也就是个人保险交费通知书上所写的交费日,虽然客服称周末不会做银行转账,但林先生仍担心,保险公司有可能扣款。“不是在乎钱,而是人都没了,他们还催交费,实在是太过分了。”
【慧择提示】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金洲律师称,林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比如死亡,应是自然中止。因林先生在被保险人小林去世后,很快通过保险公司客服专线报案,并提交了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本该在此之后中止的合同直到现在还没中止,是保险公司工作程序上的重大漏洞,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如保费被扣,建议投保人可通过起诉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