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李花受伤事故的发生,是公交司机未关好车门停车起步时,造成下客跌倒受伤,下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主体——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李花无奈,将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及永诚保险公司告上了江阴法院的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余元。
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李花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第三人争论不休。而现场的录像资料缺失,无法确切知道当时的情况,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受伤部位进行综合判断。
庭审中,李花回忆说,事发当天早上八点多,她到仓廪桥的站点下车时,左脚已经下车了,右脚已经抬起,右脚跟没有着地的时候,车门没有关好,车就启动了,汽车碰到了她的腰部,她重心不稳人向左边侧倒跌在地上,当时她已经离开了车子。
【慧择提示】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花已下车,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主体。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下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主体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后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