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人保财险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2011年1月至11月,通过车辆使用费科目,为营销员、客户报销费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河北保监局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万元。杜秋成,作为该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此外,人保财险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2011年1月至11月,通过车辆使用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邮电费、公杂费科目报销费用用于向营销员、客户支付费用、食堂费用、购买宣传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河北保监局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5万元。王潇,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同时,人保财险肥乡支公司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赔案中提高承保车辆事故责任比例,编制虚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资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小,且涉案保单件数较少,危害后果较轻,故责令整改,并罚款3万元。杜英军,时任肥乡支公司经理,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3000元。
慧择提示:无规矩不成方圆。保险业要想发展也必定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涉及保险理赔的案件更要仔细不能马虎,因为这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另保险业真正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