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买了保险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究竟什么样的条件,保险公司才会心甘情愿的赔付呢?近日,市民李花遭遇交通事故,可索赔时却遇到了困难。
“仓廪桥站到了。”今年3月22日早上8点多,李花听到报站声起身下车,不料左脚刚着地,公交车就关门开车,正撞上了她的腰,把她撞倒在地。事发后,李花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前后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近6万元。3月28日,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花不负事故责任。
公交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李花受伤事故的发生,是公交司机未关好车门停车起步时,造成下客跌倒受伤,下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主体——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李花无奈,将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及永诚保险公司告上了江阴法院的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余元。
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李花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第三人争论不休。而现场的录像资料缺失,无法确切知道当时的情况,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受伤部位进行综合判断。
庭审中,李花回忆说,事发当天早上八点多,她到仓廪桥的站点下车时,左脚已经下车了,右脚已经抬起,右脚跟没有着地的时候,车门没有关好,车就启动了,汽车碰到了她的腰部,她重心不稳人向左边侧倒跌在地上,当时她已经离开了车子。
据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花已下车,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主体。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下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主体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后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投保时要看清条款再签合同。理赔时,同样也要充分维权。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自身理赔条件充足的情况,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发合法权益。
“仓廪桥站到了。”今年3月22日早上8点多,李花听到报站声起身下车,不料左脚刚着地,公交车就关门开车,正撞上了她的腰,把她撞倒在地。事发后,李花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前后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近6万元。3月28日,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花不负事故责任。
公交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李花受伤事故的发生,是公交司机未关好车门停车起步时,造成下客跌倒受伤,下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主体——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李花无奈,将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及永诚保险公司告上了江阴法院的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余元。
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李花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第三人争论不休。而现场的录像资料缺失,无法确切知道当时的情况,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受伤部位进行综合判断。
庭审中,李花回忆说,事发当天早上八点多,她到仓廪桥的站点下车时,左脚已经下车了,右脚已经抬起,右脚跟没有着地的时候,车门没有关好,车就启动了,汽车碰到了她的腰部,她重心不稳人向左边侧倒跌在地上,当时她已经离开了车子。
据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花已下车,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主体。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下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主体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后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投保时要看清条款再签合同。理赔时,同样也要充分维权。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自身理赔条件充足的情况,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