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仔细想想,当时的明朝正处内忧外患。内有自然灾害及历史积弊使得明朝江山本已摇摇欲坠,农民起义更是一大打击;外有清军势力日益强大,屡屡入关烧杀抢掠。在这种情况下,吴三桂显然经过了利弊权衡,选择了一条利益最大而风险最小的路。既然明王朝存在这么多被消灭的原因,而后人把吴三桂降清叛明,甚至整个明朝灭亡的全部罪过加到陈圆圆头上,似乎有些不够客观。因为在这众多原因当中,陈圆圆的被掠只是一个最表面的原因,而人们往往会被表面的事实所迷惑而忽略了其本质。
同样,在保险上考虑问题时也需要研究其本质。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无限制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承担所有的风险。至于保险公司赔不赔就要看损失发生的原因是不是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了。但是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多样,在很多情况下,损失的原因多样化、复杂化,一时难以澄清,这就需要我们利用近因原则加以判断。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比如某人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因火灾、雷击、爆炸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对因战争、罢工、暴动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一日,该地区遭遇敌军飞机轰炸,扔下的炸弹引发地面燃烧,然后波及到了周围的房屋,引发火灾,该被保险人的房屋也未能幸免。虽然表面上房屋是由于大火而被烧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发生大火的原因却是战争行为中的敌军投弹引起的,从本质上看,这次事故的因果关系是:
战争→火灾→房屋损失
因此在这次损失中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近因)是战争。由于战争属于除外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再看一个例子: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为了机上乘客安全起见,飞机必须紧急迫降,而由于机尾受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发脑溢血而身亡。而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
雷击→机尾受损→紧急迫降→震动→突发脑溢血→身亡
从这个因果关系链看,导致该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雷击,而突发脑溢血只是雷击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之一,因此这次事故的近因为雷击。
正是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环境或情况是多样的,才会产生近因原则。同样,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也会给我们造成许多迷惑,所以必须擦亮我们的眼睛,要知道必须经过慎重的审视和严密的分析,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