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财险,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当前市场上也并不多见,而在过去几年,它也曾经风光过,只是,当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底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之后,便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
时隔3年半,保监会于5月2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新《通知》”)。此举意在何为?业内外解读众说纷纭,或理解为严控,或理解为松绑。
5月23日,一位业内专业人士认为,可以将新《通知》理解为是在更加注重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下,给予公司产品更加宽松的政策,而并不是“松绑”的概念,只能说是一种常态化的管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为避免风险传导,当时才对这类产品进行了严格把控。
放宽收益幅度
“这次文件是在2008年文件基础上的一次修改。主要是放宽了财险公司在投资型产品上的收益幅度,原来是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现在则是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这等于是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一位业内专业人士分析说。
举例来讲,如果银行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定为3%,那么,保险公司这种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按新规定计算即不能超过4%,而按以往规定计算则不能超过2.4%。显然,收益率放宽的幅度较大。
这种提升很自然地让人想到了寿险产品当前2.5%的预定利率,如果这样比较,是否意味着这种投资型财险要比投资型寿险更有优势呢?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横向比较可能不太合适,监管部门还是提倡保险产品更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因此,跟寿险比较收益率意义不大。寿险有多种产品类型,一般不会承诺有固定回报。此外,就财险公司而言,在设计产品时,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可能也未必会按照上限来设定收益率。
严控偿付能力
虽然收益幅度放宽,但这次文件另一个关键之处是在偿付能力要求上比2008年更加严格。
该专业人士解释说,“原来是1∶25的杠杆率,即1元的偿付能力溢额,可以做25元的投资型产品,现在则调成1∶10,即1元的偿付能力溢额,相对应的,只能做10元的投资型产品。这就意味着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提高了。”
新《通知》中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2008年的文件则是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
业内专家认为,“这里的意思是说,首先,公司要达到150%的偿付能力,达到之后,150%以上部分的额度和投资型产品进行挂钩。原来是1∶25和1∶100,这次改成了1∶10和1∶25,比如说一家公司有10亿的偿付能力溢额,那么,预定产品可以做到100亿,非预定产品可以做到250亿,或者二者进行搭配,总之,相加后要在10亿的偿付能力溢额之内。即溢额部分要大于可销售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除总体规模与偿付能力挂钩之外,新《通知》还新增了对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进行的严格规定,即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产品发展待考
据了解,投资型财险分预定收益型和非预定收益型两种,多以家庭财产险或人身意外险形式呈现,且多通过银行渠道代为销售。
“现在平安、华泰、安邦等都有,人保以前做过,现在不多了。紫金财险的相关产品是在江苏做的一个试点项目。这类产品都是只针对个人消费者,以家庭财产险居多。”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据了解,这类产品实际上类似于日本、韩国的储金型财产险。
“目前来看,市场的需求还可以。但保险公司的行动可能还有待观察,毕竟文件刚刚出来。”有业内人士表示说。
实际上,业内对这类产品前景的看法并不一致。有观点认为,相较寿险公司推投资型险种,财险公司“冲规模”的意图更加明显。
“我觉得保险公司就应该专心做保险。”这也是来自业内的声音。
另一位业内人士则表示:“这类产品应该会有发展,也会有市场,但关键还是要看产品的开发和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此外,这类产品确实会给财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带来一定影响,其风险与寿险相差无几。”
【慧择提示】投资型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一个分支,这类保险是属于创新型寿险,最初是西方国家为防止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对长期寿险造成损失而设计的,之后演变为客户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