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高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大连保监局对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以下就是小编汇总的这一事件的相关资料。
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产品前景向好
调查显示,大连辖内有6家产险公司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的保险产品服务,产品类别主要有三种。
一是保证保险类产品。作为大连产险行业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主流产品,保证保险在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上均占优势。二是财产保险类产品。该种类产品规模较小,赔付率较高,仅有个别公司经营。部分公司开展了抵押物财产保险,主要针对向银行贷款、同时根据银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险的客户群体,2011年保费收入90万元,综合赔付率达110%。三是人身意外保险类产品。有公司开办了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险,但由于当前市场需求较低,目前尚无保费收入。
大连产险行业自2009年开办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保险业务,目前处于由个别经营向普遍经营的转折期。现有平安、阳光、中银3家产险公司正在开办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保险业务,经与银行业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不断扩展营业网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业务经营模式,2011年行业实现保费收入1.2亿元。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产险公司参与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服务的热情增高,现已有4家产险公司要求在2012年开展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保证保险业务。总体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需求空间较大,开发前景看好。
目前发展小微企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险种发展缺少政策支持。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大连近两年在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但对小微企业保险尚未出台政策支持,使保险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在贷款保证保险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一是小微企业投保动力不足。申请小额贷款的企业多处于起步阶段,其资金压力较大,贷款坏账损失风险较高;同时,由于风险因素影响,相关保险产品的费率也较高,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使部分小微企业放弃以保险方式获得贷款。
二是再保险支持动力不足。由于风险较高,部分保险公司对接受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再保险持回避态度,不利于险种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风险识别手段缺乏。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以往信用情况的审查需要多方配合,但在具体操作环节,缺乏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联系互动机制,制约了保险公司有效识别风险,限制了小微企业保险科学发展。
一是保险公司与银行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公司承保贷款保证保险时,主要依靠银行方面提供借款人信息,保险公司处于获取信息的被动地位,在风险管控上依赖于银行从受理客户申请、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完善,而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与银行信息不对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是保险行业缺乏小微企业征信数据支持。一方面,保险行业尚未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对接;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征信系统记录不够健全,使保险公司缺乏对投保人信用状况的全面了解,对小微企业信用审核能力存在不足,增加了核保风险。
(三)恶意行为法律惩治依据不足。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借款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追偿手段和能力较为有限。当借款人发生恶意欺诈、逃废债务、与银行从业人员恶意窜通违规贷款等失信行为时,保险公司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无法有效开展后续追偿工作,更无法对借款人形成有效制约。在大量小微企业同时出现资金困难时,使保险行业面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也间接影响了理赔服务水平的提升。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保险建议
(一)改善政策环境。开发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融资保险既是扶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举,又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务实之措,既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撑,又是保险业拓展业务领域的新渠道。因此,做好小微企业融资保险需要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落实。
(二)改善信用环境。建议保监会以及各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推动小微企业保险信用环境建设,加强该项业务跟踪监督管理,防范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三)改善法律环境。建议保监会或各派出机构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依据小微企业信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法律文件,完善借款人失信惩戒措施,加大对恶意拖欠、逃脱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小微企业合法、有效融资提供法律支撑。
(四)改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主动对接小微企业融资保险需求,设计适合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抵押保险等,以优质保险产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慧择提示】保险融资(insurance financing)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它体现保险人主动调节风险和资金二者关系的本质要求,受风险机制的直接制约。分为金融性融资和风险性融资两大部分。
小微企业融资保险产品前景向好
调查显示,大连辖内有6家产险公司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的保险产品服务,产品类别主要有三种。
一是保证保险类产品。作为大连产险行业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主流产品,保证保险在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上均占优势。二是财产保险类产品。该种类产品规模较小,赔付率较高,仅有个别公司经营。部分公司开展了抵押物财产保险,主要针对向银行贷款、同时根据银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财产保险的客户群体,2011年保费收入90万元,综合赔付率达110%。三是人身意外保险类产品。有公司开办了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险,但由于当前市场需求较低,目前尚无保费收入。
大连产险行业自2009年开办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保险业务,目前处于由个别经营向普遍经营的转折期。现有平安、阳光、中银3家产险公司正在开办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保险业务,经与银行业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不断扩展营业网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业务经营模式,2011年行业实现保费收入1.2亿元。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产险公司参与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服务的热情增高,现已有4家产险公司要求在2012年开展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保证保险业务。总体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需求空间较大,开发前景看好。
目前发展小微企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险种发展缺少政策支持。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大连近两年在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但对小微企业保险尚未出台政策支持,使保险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在贷款保证保险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一是小微企业投保动力不足。申请小额贷款的企业多处于起步阶段,其资金压力较大,贷款坏账损失风险较高;同时,由于风险因素影响,相关保险产品的费率也较高,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使部分小微企业放弃以保险方式获得贷款。
二是再保险支持动力不足。由于风险较高,部分保险公司对接受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再保险持回避态度,不利于险种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风险识别手段缺乏。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以往信用情况的审查需要多方配合,但在具体操作环节,缺乏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联系互动机制,制约了保险公司有效识别风险,限制了小微企业保险科学发展。
一是保险公司与银行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公司承保贷款保证保险时,主要依靠银行方面提供借款人信息,保险公司处于获取信息的被动地位,在风险管控上依赖于银行从受理客户申请、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完善,而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与银行信息不对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是保险行业缺乏小微企业征信数据支持。一方面,保险行业尚未实现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对接;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征信系统记录不够健全,使保险公司缺乏对投保人信用状况的全面了解,对小微企业信用审核能力存在不足,增加了核保风险。
(三)恶意行为法律惩治依据不足。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借款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追偿手段和能力较为有限。当借款人发生恶意欺诈、逃废债务、与银行从业人员恶意窜通违规贷款等失信行为时,保险公司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无法有效开展后续追偿工作,更无法对借款人形成有效制约。在大量小微企业同时出现资金困难时,使保险行业面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也间接影响了理赔服务水平的提升。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保险建议
(一)改善政策环境。开发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融资保险既是扶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举,又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务实之措,既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撑,又是保险业拓展业务领域的新渠道。因此,做好小微企业融资保险需要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落实。
(二)改善信用环境。建议保监会以及各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推动小微企业保险信用环境建设,加强该项业务跟踪监督管理,防范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三)改善法律环境。建议保监会或各派出机构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依据小微企业信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法律文件,完善借款人失信惩戒措施,加大对恶意拖欠、逃脱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小微企业合法、有效融资提供法律支撑。
(四)改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主动对接小微企业融资保险需求,设计适合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抵押保险等,以优质保险产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慧择提示】保险融资(insurance financing)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它体现保险人主动调节风险和资金二者关系的本质要求,受风险机制的直接制约。分为金融性融资和风险性融资两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