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将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的试点工作,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的规模。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重特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或为参合农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
《通知》指出,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同时,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提高到7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创新新农合经办的体制机制,按照管理与经办分开的原则,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经办新农合业务的试点工作,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的规模,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以地市或省(区、市)为统筹单位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重特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或为参合农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通知》强调,要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
《通知》指出,继续加强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益,将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以内;继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检查。
推进新农合“一卡通”工作,逐步实现农民持卡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的目标。2012年,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试点,探索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区、市)流动的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的机制。
【慧择提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行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在当下,健全各类保险体制,积极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