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险企年报显示,仍有包括华安财险、安华农业、嘉禾人寿等6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足100%。在去年“股债双杀”的市场环境下,险企普遍遭遇偿付能力困境。偿付能力标准就像是戴在保险公司头上的紧箍咒,而险企究竟适合戴多大的紧箍咒,正是未来监管层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自去年十月成立之初,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带领下的第三届偿付能力委员会,就将改革目前国内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体系作为工作重心。改,如何改?以什么为参照?
近日,《证券日报》保险周刊采访了某不愿透露姓名的第三届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委员,他向记者介绍了目前国际通行的两类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以及二者的可供借鉴之处。
欧洲和美国标准有何利弊?
上述人士认为,国际上使用较多的偿付能力标准一个是美国的,核心是风险资本概念,另一个是欧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标准,即欧Ⅰ。
欧Ⅰ标准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也做了许多修正。欧Ⅰ最大的问题是,它并不能全面、客观体现一家保险公司所实际承受的全部风险,也不能体现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的匹配情况。理论上来说,风险大的公司,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就高,风险小的公司,偿付能力要求相对较低,但是欧Ⅰ标准并不能体现这点。
欧洲预计2014年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标准,目前正处在紧锣密鼓的测试阶段。欧洲Ⅱ强调全面的偿付能力监管,借鉴银行巴塞尔资本协议三支柱模式,欧盟第二代偿付能力由三支柱构成,分别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
“在欧洲Ⅱ标准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完全是市场化的。这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也存在问题。因为市场随时在波动,以此方法计算的公司的偿付能力完全是随着市场走,可能出现公司今天的偿付能力是达标的,但是第二天因为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偿付能力的不足,但实际上,公司所面临的偿付要求没有发生大的重大变化,而且若公司据此来追加资本金,实际操作性也是很差的。对于这样的问题,欧洲目前也做各种测试并调整。”该人士这样点评欧洲Ⅱ偿付能力。
比较而言,“美国使用的风险资本制度,它是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通常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运营风险等。不同的资产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通俗来说,风险低的资产,系数低,只需要很小的一部分资本金,反之亦然。比如BBB资产比AAA资产需要的资本金多得多。”
不管是即将实施的欧Ⅱ还是美国现行的风险资本制度标准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就是,他们的标准以风险为导向,能够判断一家公司的真实的风险大小。“比如资产负债匹配做的好,公司所需的资本金就小,而资产负责匹配做的不好的公司,所需的资本金就大。”
哪种标准更适合中国
正如陈文辉副主席所说目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既要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实质,又要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进行全面审视,在此基础上形成下一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方向。
可以说,我国建立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既要与国际接轨,又不能是全盘的“拿来主义”。
这位偿付能力委员会委员表示,现在还不能判断到底哪个方法更适合国内保险业现状,或许批判吸收国际标准的优缺点是不错的选择。使得最终确定的这套标准,达到这样的目的——管理较好、运行平稳的公司,需要的资本金较少,而运营风险较大的公司所需的资本金就高。
而瑞士再保险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郏京炜则表示,“可能会更偏向于使用美国和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的风险资本制度,因为其要求更直观,更适合中国这样的高增长市场,也更易于管理和公平竞争。”
他还说:“随着偿付能力指令II在欧洲的生效日期日益临近,越来越明确的一点是,这一新制度肯定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以及总体风险管理和运作形成挑战。”
郏京炜补充道:“为达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济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增加可用资本金或降低最低资本金要求。再保险可为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通过风险转移来减少风险敞口和相应的资本金要求。”
慧择提示:新制度的推行,给险企管理层带来了深度的思考。如果这项政策可以带来显着的效果,保险公司可以多家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