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市人劳局、建设局、地税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工程总造价的1.5‰)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规费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