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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车途中酿惨剧
小邢是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3月30日21∶20左右,他驾驶着一辆液化气罐车,沿伊哈路由西向东行驶。车子开出一段距离时,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人肖先生撞死,小邢随车翻入到路南侧沟内,车辆严重破损。
由于发生事故的液化气罐车装载的液化气属于危险货物,为了避免进一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各方,启动了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交通部门经过事故勘察后认定,小邢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而肖先生因在机动车道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损失及赔偿约30万
从发生车祸的那天起,小邢和他所在的单位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一直在为事故损失埋单,包括修车费用及赔偿受害者家属。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由政府统一调集车辆、物资修筑辅路、吊事故车辆共支出费用5.29万元,该费用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已经支付完毕。
而后,事故车辆及液化气罐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修复需材料费近3万元(工时费预计1万元),罐体由事故地运往原生产厂即哈尔滨市建成厂花费运输费5800元。但该罐经兵器工业部东北压力容器监测站拥有检验师资格的葛香鹏对罐体现场鉴定后得出结论:建议报废。经查,同种类新罐的出厂价格为12.7万元。
事故发生后的两个月,肖先生的妻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10万余元。经过当地人民法院调解,小邢和他所在的单位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合计8.4353万元。
前前后后赔了近30万元,小邢和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都有些吃不消了。
保险公司拒绝埋单
“不是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了吗?车子出车祸,修车费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的吗?”小邢和液化石油气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知了保险公司,太平洋财险伊春营销服务部及时查勘了事故现场。
据悉,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自2003年2月开始便为液化气罐车投保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承保公司也一直是太平洋财险伊春营销服务部。2006年2月13日,双方再次订立了包括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在内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为2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变更为20万元,并办理了批单。
此后,当拿着保单的液化石油气公司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保险公司的态度非常明确:液化气罐车在事发时不符合装载规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合同上约定,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买了车险就能赔?
液化石油气公司觉得自己应该获得赔偿,他们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所称事故车辆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液化石油气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先生坚持,液化石油气公司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非因车辆装载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液化气罐车的修复、罐体运输及更换和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抢险费用属于诉争之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导致液化石油气公司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律师的另一个支持保险公司该赔的观点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向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明确说明诉争之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但太平洋财险并没有作出上述解释。”
双方争执不下,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于2006年7月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0.8313万元。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上月公开审理此案,双方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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