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这标志着上海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据了解,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未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上海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上海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此外,上海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上海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上海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同时,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上海近年已经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此外,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居民医保制度具有四个特点:一是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二是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三是增强政府责任,在坚持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居民给予普惠性补贴,对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体现对困难群众的更多照顾;四是注重政策衔接,将已经出台的高龄老人、老年遗属、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通过归并和整合,纳入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政策,简化操作。
目前,上海相关部门已经做好了办理居民医保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