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瑞泰晴天保保保产品性价比高,保障全面。那么,瑞泰晴天保保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下面看看具体的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两年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5%,最多累计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75%。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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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慧择提示:瑞泰晴天保保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产品保障全面,可以给予被保险人全面的重疾呵护,因此值得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