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购买国寿防癌险,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据了解,国寿防癌险保障责任主要包括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保费豁免以及身故保险金,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合同的现金价值。(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2.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防癌险保障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保费豁免以及身故保险金,购买前要详细了解,确保购买的产品能够满足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