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通知,保监会指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监会表示,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区间内拟订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即可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调整范围共有三类区间,涉及7省市。具体来看,首先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其次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最后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对比2017年7月第二次费改后险企的费率浮动系数范围,可以发现,此次调整系数的7个省市均是进一步放开了险企自主核保渠道和自主渠道系数的下限。
具体来看,四川地区的上述两个系数皆从[0.75-1.15]调整为[0.65-1.15]。从其他6个省市来看,经过此次费率调整后,山西和山东的自主核保系数从[0.85-1.15]调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从[0.75-1.15]调整为[0.70-1.15]。
福建和厦门的上述两项系数则是均从[0.75-1.15]调整为[0.70-1.15];河南的自主核保系数从[0.80-1.15]调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从[0.75-1.15]调整为[0.70-1.15];此外,新疆的自主核保系数从[0.85-1.15]调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则保持[0.75-1.15]不变。
据悉,2015年2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商业车险改革工作。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商业车险改革分三个批次在全国陆续实施。改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稳步建立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过商车费率改革,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减轻消费者保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