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其中保险的基本职能也就是保险理赔职能,包括两个,一个是补偿损失职能,一个是经济给付职能,下面具体了解下。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下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仟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慧择提示:保险理赔职能就是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另外,保险职能还包括派生职能,是指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