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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的内容: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同时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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