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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介绍,针对理赔难,按新保险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赔与不赔,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另外,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同时,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比如,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新保险法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中,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保险合同经过2年,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这可以减少医疗保险理赔纠纷。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株连”被保险人,根据原《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了改变。
浙江省保监局相关人士认为,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了“株连”。
同时,原《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未作规定,新法弥补了立法空白。新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监管人士认为,该规定确认了被保险人的相对优先地位,侧重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虽与《继承法》的有关规则不一致,但两种规则可以在保险理赔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中独立使用,实践中不至于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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