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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一:鉴定主体改变这是“条例”的一个重大突破。以前,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被患者称为“老子”给“儿子”作鉴定,其鉴定结果患者的认同感较低,也成为医患矛盾的一大焦点。据了解,过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政府批准成立,在市、区县两级都设有机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局本来并无隶属关系,进行独立鉴定。但实际情况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编制,没有办公经费,只能挂靠各卫生行政部门,仍在卫生局内办公。市民难免有这样的想法:鉴定委员会是属于卫生局的。为“避嫌”,现在鉴定主体由作为我国医学界最高学术团体——具有78个专科分会、43万名会员的中华医学会这样的中立组织承担。有关人士指出,科学、公正的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医学会相对独立,不仅可以克服以往医疗机构实质上的自我鉴定弊端,还可以发挥医学会会员众多和技术权威的优势,有助于提高事故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突破二:病历复印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是第二项重大突破。按以往惯例,病历资料都是由医疗机构保存,患者及其单位都无权调阅,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确因案情需要,可就地调阅。重庆的具体规定是,一旦发生争议,医患双方立即封存病历,避免扯皮。而如今,患者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等。徐琳说,患者可通过手中掌握的资料,分清医院大致有多少责任,就能有的放矢地打官司。
突破三:范围扩大在1987年的“办法”中,强调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医务人员的过失,并造成了某种后果的属于医疗事故,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即使有过失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范围明显扩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外,以往分三级的医疗事故现在分为四级。
当然,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例”中较原规定还有增加。举例说,在公共汽车上有人突然晕倒,如果有医生站出来紧急抢救,而患者不幸发生意外,以往可能就属于医疗事故,使医护人员不愿再承担风险。而现在,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不属于医疗事故。另外,由于现有条件有限,肝炎病人在处于窗口期无法查出其带有肝炎病毒,有可能发生输血意外,如果整个操作过程无过错,这类输血感染就不是医疗事故。有关人士分析,这些内容的规定除了是对患者的保护,同时也考虑了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现状,医生不会因为害怕发生医疗事故而停止使医学进步的大胆尝试。
突破四:赔偿有变从1987年至今,医疗事故的赔偿经历了几个过程。在最初的“办法”中规定各省市制定适合各地情况的赔偿方案,我市执行四川省的方案,最高赔偿额为4000元。此后,由市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中,作了原则性的最高限额规定,一级医院最高限额为5万元,二级医院为10万元,三级医院为20万元,但一般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关人士认为,新的“条例”使赔偿有章可循,既避免了以往赔偿较低,对患者不公平的现象,又使赔偿有具体标准,避免了天价赔偿的出现。例如癌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应根据其还可能存活的年限赔偿,这是引进了国外的疾病参照度办法。
慧择提示: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除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现如今社会重疾的发病率趋于年轻化,做好重疾方面的保障至关重要。在这推荐一款重疾险,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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