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大疾病成为困扰当代人的重要问题,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具体内容。
保障范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慧择提示: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重大疾病方面,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一共有七种责任免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