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在生活中或者工作中都有签合同或者缔约的情形,合同内容一般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如果一方有违约或者过失,就需要承担起责任,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慧择提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首先是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然后是在性质、赔偿范围、损害赔偿的限度上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