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高风险特征显着,且行业内已有风险显现,但是节前保监会的一纸监管函,暴露了部分财险公司仍青睐于开拓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近日,保监会向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运)下发监管函,称其超范围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作为国内首家专业航运保险法人机构,东海航运自2015年底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并不理想。2016年年报显示,受限自身经营险种限制,公司仅经营船舶保险、航运责任保险、航运货运保险,且均为承保亏损。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从监管层面看,出于控制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从公司层面看,近年来航运保险的景气度较低,公司拓展创新业务可以理解,但超出了保监会许可的业务范围。”
多位财险公司人士表示,这种现象在行业并不多见:“由于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相对较大,目前行业内积极做这块业务的公司不多了。”
监管围堵违规经营风险
2016年“踩雷”保证保险业务的浙商财险,最终多达十亿元的风险敞口震惊业界。此后,监管对于涉及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并未放松。监管函显示,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类注册并开展业务的航运运费保险条款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超出保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
根据保监会要求,东海航运应立即停止开展航运运费保险新业务,撤销航运运费保险产品注册,并妥善做好存续业务的后续工作;举一反三,对现有保险产品和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整改,全面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监管规定开展业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应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另一方面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并责令其2017年10月底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
对于东海航运已开展航运运费保险业务的情况,及是否有其他保险产品和业务存在类似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公司提出采访需求,但对方表示公司暂不便接受采访。
从其经营数据来看,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东海航运2017年1~8月实现保费收入1.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约120%。公司二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东海航运今年上半年净亏损1488万元,公司成立首个完整会计年度2016年为净利润亏损381万元。
近年来,网贷平台快速发展推动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壮大。但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较高,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障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作为非传统的创新险种,保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既“爱”又“怕”,而涉足其中的保险公司数量一再攀升。
庹国柱表示:“此次保监会向东海航运下发监管函,一方面是公司该业务超出了批准范围,另外也是出于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防范的考虑。”
航运保险业务经营尴尬
资料显示,东海航运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金10亿元,总部设在浙江宁波市。东海航运是国内首家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公司发起人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016年12月,东海航运宁波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相继获得保监会批复。
作为一家专业化的保险机构,东海航运官网显示,其致力于强化航运保险产品的开发,在传统船舶、货运保险的基础上,研发更加丰富的航运、物流及其他高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航运货物保险、航运责任保险等。
在其三大产品体系中,船舶保障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集装箱保险等;货运保障包括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保障包括海事请求保全责任保险、海事强制令责任保险。
根据监管函,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名义注册的“航运运费保险”,被监管认定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不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对于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的不同,庹国柱解释称:“责任保险针对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后者是可以追偿的。”
庹国柱表示:“从公司拓展业务的角度来看,近年来航运保险不太景气,行业相关业务萎缩难以做下去。相对于车险等其他财产险,航运保险的技术含量又很高。”2016年年报显示,受限自身经营险种限制,公司仅经营船舶保险、航运责任保险、航运货运保险,且均为承保亏损。其中,船舶保险保费收入为4024万元,承保亏损2811万元;航运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2441万元,承保亏损1485万元;航运货运保险保费收入1032万元,承保亏损657万元。
2017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设置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准入门槛。规定相关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谁都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