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车辆保险条例》(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复杂繁长的条例内容让很多平民百姓感到困惑。接下来,就由小编详细为大家解读《条例》的特点与意义,以供大家参考。
《条例》鲜明的强制性特点
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生活中倡导契约自由。但是,我们也要防止契约自由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在特殊领域仍然要实行国家干预,以保护公共利益。《条例》最明显的亮点在于: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双方都必须签订强制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机动车强制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一方面,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条例》规定,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登记,不得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具有经营机动车强制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既不能拒绝承保强制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强制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条例》规定,投保人在投
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条例》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条例规定,有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保险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行为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既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同时也使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得到减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人们正步入汽车化时代。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持续攀升。由于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有的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以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这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
慧择提示:《车辆保险条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车主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惩罚,未办理交强险的车辆不得登记和上路,具有办理车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车险。它的出台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既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同时也使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得到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