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自己的计算方法,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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