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相对少见的保险类型,在国内发展速度较慢,但在国外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证明了它良好的发展前景。
险种简介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1889年通过的《老年、伤残、遗属养老保险》,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已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补贴。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强调以雇主和雇员按既定的比例定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金。
雇主与雇员负担的比例因国情不同有所区别:有采取等比形式,即劳动者与雇主各缴纳保险费的50%,如美国,联邦德国个人负担与雇主负担分别为6.20%、9.30%(1995年下同);有采取级差形式,即又分劳动者多缴,如阿根廷劳动者交工资的11%,企业主不交,或雇主多缴,如意大利雇员缴本人工资收入的8.34%,企业主缴纳工资总额的21.3%。实行多层次退休金,一般有二层次或三层次,如果加上个人自愿储蓄,养老金层次更多。
模式特点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追求的社会目标是通过“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原则,使受保人不致陷入贫因。这种模式特点:
1、国家颁布养老保险法,作为实施此项保险的法律依据。
2、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即雇主与雇员依法定期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形式保险基金,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资助,有效地加强了基金后盾,以确保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长期正常的运转。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承担义务是取得享受资格的前提条件,不投保者不能受益。
3、实行多层次养老金。社会退休金的层次分普遍养老金、雇员退休金和单位补充退休金,其中雇员退休金起主导作用。
4、设立专门机构对养老保险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制订实施各项具体政策及确保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带自保与互保双重性,即带有自保性质,又不完全是自保性质。当劳动者自已供款不能保证自已生活时,还得依靠国家补足,政府要承担兜底的任务。
对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
实行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包括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及美国和战后的日本。从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更强调效率、兼顾公平。其特点有:
1、强调个人缴纳保险费,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公民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取得享受资格,才能领取保险金。根据“财务自理”原则,美国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不像西欧那样负担过重。
2、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国家财政负担较轻,依赖国家性小,贯彻了养老保险互济的原则,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小,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竞争的需要,有较强的基础后盾等等。如1986年美国的社会保险收入2170亿美元,支出2020亿美元,节余150亿美元,收大于支,有利于社会稳定,同时也能对经济起到调剂器的作用。
3、享受保障的退休者待遇(退休金),其数量通常与工作业绩、工资收入、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和多少挂钩,具有较大的缴励作用。
4、养老保险是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上,实行行业组织管理地区组织管理。如日本的养老保险就有三种:一是厚生省年金,分别由公务员、公共公司、私立学校等六种不同职业构成;二是雇佣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三是国民年金保险金,即未包括上述两种保险计划人员,如个体劳动者、农民等退休后可获同一比率的养老金。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在长期实施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过分强调“选择性原则”,共济性质较弱,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再分配难以实现;二是为了更好体现公平权利义务的一致,保险费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的生活,使养老保险得更复杂化,不是一般被保险人容易理解的;三是采取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对未来来讲将有超越各方面承担能力的趋势。
慧择提示: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补贴。它追求的社会目标是通过“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原则,使受保人不致陷入贫因。包括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及美国和战后的日本都实施了这一制度,从具体在各国实行的事例来看,它更强调效率、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