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制定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要根据办法办理综合保险。
那么怎么办理上海综合保险呢?
申办条件:
上海市的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人员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办事流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在当月2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至星期四)持以下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街镇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由街镇中心审核信息后提交区外劳所审批备案,1-2个月内发放参保人员综合医保卡。
所需材料:
1、正确填写的《单位综合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
2、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加盖公章)。
4、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加盖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国家社保政策的方向最终是全国统筹,而实现全国统筹的基本条件是需要有明确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报告执笔人、民盟上海市委研究室研究员周自翔表示,上海综合保险最大的缺陷就在于没有设立个人账户。流动就业人员如果离开上海,在上海缴纳的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等于一笔勾销,到其他城市后又需要从头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以后要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流动就业人员的这部分社保就会出现断档,且无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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