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满足客户对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重推出了保险产品——“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该产品具有“1份关爱、2种选择、3项收益、4重保障”的特点。客户既可单独投保中邮富富余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也可选择搭配公司在售的附加险“中邮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享受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自驾车意外、一般意外等多方面保障。
一、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将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首期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后的金额给付“生存年金”。交费期为3年的,给付比例为3%;交费期为5年的,给付比例为5%;交费期为10年的,给付比例为10%。首次“生存年金”给付日为合同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最后一次“生存年金”给付日为本合同满期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二)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合同复效日(已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将以您已交保险费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年龄给付比例
满30天-17周岁105%
18周岁-40周岁160%
41周岁-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注: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指被保险人投时的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得到的年龄。
(四)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五)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六)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温馨提示
(一)本产品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根据监管规定,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我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全部所交保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损失,请谨慎选择。
(三)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各项权益,请务必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您享受我公司优质的后续服务。若您变更联系方式或理赔报案,请及时拨打我公司免费客服电话400-890-9999。
(四)请妥善保存投保时银行账户,以便退保、理赔和满期给付时使用。
(五)请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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