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军人流动性大,生活条件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0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将现行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调整为由中央财政解决,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根据军人来自社会、绝大多数要回归社会的实际,规范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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