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有关配套政策同时下发,保险业“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得以明确,并于当年5月1日开始试点推行。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对任何一个行业的影响都是全面而深刻的,保险行业也不例外。
“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到6%,但包括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等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缴税基数会有所减小。一个是缴费基数高但税率低,一个是缴费基数低但税率偏高,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并不会确定地带来税负的下降,它需要保险公司用好政策以合理避税。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要提高竞争力,关键在保险产品的定价。定价一方面与市场份额相联,与之成反比关系,影响企业营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税收的因素,因为价格是成本的反映,而税费是成本中较为不确定的一项。
价格影响两不同
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就这一年来保险行业“营改增”试点来看,“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小,对财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大。
“营改增”后,相继出台的法律细则基本上适用于全部的财产保险产品,但是政策规定的免征的增值税保险产品除外。“营改增”的推行对财产保险产品价格影响更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渠道更加便捷。车险是财产保险产品最为常见的一种,也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由于大部分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单纯以现金支付赔偿给自然人,再由他们自行去修理厂修理车子,这种方式下保险公司业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若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去修车,然后直接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结算费用,这样既可以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又可以使保险公司从修理厂那里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渠道较为便捷,“营改增”会明确带来财产保险产品成本的下降,进而降低产品价格,保险公司和客户会取得双赢的效果。
而“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的影响则不甚明显,保险公司但仍需花费少许精力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
通过对“营改增”文件的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开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必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对长期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短期寿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的定价原理较为相似,“营改增”之后税负成本会带来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但因长期寿险产品占据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的绝大比例,因此“营改增”对整体寿险产品的价格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只需局部稍微灵活变动一下即可。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也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产品的主要部分,但是人身保险产品的一个特点是没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营改增”中的进项税抵扣对产品定价没有太大的关系。意外险和人寿险的给付对象一般说来为自然人,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票。健康保险的赔付对象一部分为医疗机构,而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增值税专票的开具也存在困难,保险公司只有从少许的私人医疗机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赔付以后取得进项税的抵扣。
降价是趋势
一是税金及附加,在“营改增”之前是营业税及附加,而之后变更为增值税及附加,显着的变化是“营改增”后税金由之前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
二是手续费率,由于渠道的不同,佣金率和手续费率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营改增”后,含增值税的手续费率取代含营业税的手续费率。不同的渠道,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难易程度不同,机构渠道比个人渠道更容易获得增值税发票。中介机构渠道把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中介服务的定价行为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率,最终使得不同渠道的手续费率产生差异。
三是管理和营业费用率,下降是趋势。“营改增”,保险公司从产业链上游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较之“营改增”之前,营业费用明显降低。
政策要多维度用好用对
“营改增”并不是税率的简单改变,从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到公司的IT系统改造,再到产品定价乃至销售模式等,保险公司要多维度用好用对“营改增”政策。
一是要呼吁税务部门尽快在增值税征收上进一步明确相关细则,比如,就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要进行明确要求,在保险公司的不同业务中对进项抵扣的比例也要做相应的规定。
二是加快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模式上的升级速度。“营改增”对保险公司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会使整个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不断升级。保险公司要优化业务产业链,对自身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造,还要对公司内部的业务操作系统和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调整。
三是按照不同的渠道采取差异化定价。机构代理人由于增值税抵扣,在相同的手续费下更具优势,但由于机构代理人拥有很多的保费资源,可能会提高手续费,实行定价差异化将会利好消费者,进而为保险公司争取到更大的市场份额。
四是升级现有IT系统,现行的增值税体系在不断完善发展,其内部控制系统需要更为广泛的升级改造,这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一个重大困境。
“营改增”后,对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产品影响比较大,根据纯保费法的定价机制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主要是从费用率上对新产品的定价产生影响。费用率的影响因素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对任何一个行业的影响都是全面而深刻的,保险行业也不例外。
“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到6%,但包括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等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缴税基数会有所减小。一个是缴费基数高但税率低,一个是缴费基数低但税率偏高,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并不会确定地带来税负的下降,它需要保险公司用好政策以合理避税。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要提高竞争力,关键在保险产品的定价。定价一方面与市场份额相联,与之成反比关系,影响企业营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税收的因素,因为价格是成本的反映,而税费是成本中较为不确定的一项。
价格影响两不同
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就这一年来保险行业“营改增”试点来看,“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小,对财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大。
“营改增”后,相继出台的法律细则基本上适用于全部的财产保险产品,但是政策规定的免征的增值税保险产品除外。“营改增”的推行对财产保险产品价格影响更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赔偿和费用支出取得进项税额抵扣渠道更加便捷。车险是财产保险产品最为常见的一种,也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由于大部分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单纯以现金支付赔偿给自然人,再由他们自行去修理厂修理车子,这种方式下保险公司业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若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去修车,然后直接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结算费用,这样既可以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又可以使保险公司从修理厂那里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渠道较为便捷,“营改增”会明确带来财产保险产品成本的下降,进而降低产品价格,保险公司和客户会取得双赢的效果。
而“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的影响则不甚明显,保险公司但仍需花费少许精力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
通过对“营改增”文件的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开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必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对长期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短期寿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的定价原理较为相似,“营改增”之后税负成本会带来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但因长期寿险产品占据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的绝大比例,因此“营改增”对整体寿险产品的价格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只需局部稍微灵活变动一下即可。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也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产品的主要部分,但是人身保险产品的一个特点是没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营改增”中的进项税抵扣对产品定价没有太大的关系。意外险和人寿险的给付对象一般说来为自然人,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票。健康保险的赔付对象一部分为医疗机构,而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增值税专票的开具也存在困难,保险公司只有从少许的私人医疗机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赔付以后取得进项税的抵扣。
降价是趋势
一是税金及附加,在“营改增”之前是营业税及附加,而之后变更为增值税及附加,显着的变化是“营改增”后税金由之前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
二是手续费率,由于渠道的不同,佣金率和手续费率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营改增”后,含增值税的手续费率取代含营业税的手续费率。不同的渠道,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难易程度不同,机构渠道比个人渠道更容易获得增值税发票。中介机构渠道把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中介服务的定价行为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率,最终使得不同渠道的手续费率产生差异。
三是管理和营业费用率,下降是趋势。“营改增”,保险公司从产业链上游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较之“营改增”之前,营业费用明显降低。
政策要多维度用好用对
“营改增”并不是税率的简单改变,从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到公司的IT系统改造,再到产品定价乃至销售模式等,保险公司要多维度用好用对“营改增”政策。
一是要呼吁税务部门尽快在增值税征收上进一步明确相关细则,比如,就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要进行明确要求,在保险公司的不同业务中对进项抵扣的比例也要做相应的规定。
二是加快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模式上的升级速度。“营改增”对保险公司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会使整个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不断升级。保险公司要优化业务产业链,对自身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造,还要对公司内部的业务操作系统和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调整。
三是按照不同的渠道采取差异化定价。机构代理人由于增值税抵扣,在相同的手续费下更具优势,但由于机构代理人拥有很多的保费资源,可能会提高手续费,实行定价差异化将会利好消费者,进而为保险公司争取到更大的市场份额。
四是升级现有IT系统,现行的增值税体系在不断完善发展,其内部控制系统需要更为广泛的升级改造,这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一个重大困境。
“营改增”后,对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产品影响比较大,根据纯保费法的定价机制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主要是从费用率上对新产品的定价产生影响。费用率的影响因素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