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从5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将降至1%。
其中,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本次优惠调整政策将至2018年8月30日。
原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至明年的4月30日。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慧择提示:本月起沈阳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将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由于原先定的时间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所以在延迟开始时间后,结束时间也改成了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