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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军人的职能决定了军人的重要性、紧张性、艰苦性、危险性。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尊严的伟岸城墙,军人所做的牺牲比常人多的多。他们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并享有相应的待遇。因此出台军人保险法,为军人提供应有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1、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虽然不生产物质产品,但却生产“安全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保护系统。同时,军人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内部稳定机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调节机制。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完善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来调节因体制转化和发展带来的各种矛盾,如军人家属结构性失业与就业竞争化的矛盾,军人退役安置与劳动力市场化的矛盾、军工产品生产供应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之间的矛盾等。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经济协调发展,保证政府信誉和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以说,没有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就没有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2、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需要。实行军人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在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将一部分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形成的保障基金,对于收入较少以至丧失收入来源而产生困难的军人及其家属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军人享有参与国民收入社会再分配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缩小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所存在的差距,以弥补市场机制的按劳分配的不足,从而使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得以协调,调动军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军人战斗意志,增强军人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为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融洽的社会总体关系提供可靠的物质和心理保证。
3、是军队质量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高科技在军事斗争中的不断运用,精兵减政、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走质量建军的道路已成为客观规律和历史的必然趋势。但当前,军队建设标准高、任务重与保障方式落后、保障水平低的矛盾仍是制约军队质量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方面,军费缺口大,几乎在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受到经费不足的困扰。另一方面,军队办社会,身上背负沉重的包袱。只有加强军人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军队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双重保障,才能解决军队建设任务重与保障任务重的矛盾。这样,既能体现人民军队的性质,又能减轻军队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军队质量建设。
4、是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需要。军队是国家的坚强柱石,担负着抵御外敌侵略、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职责,军人是军队的主体,是战斗力的核心内容。军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军人及家属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社会地位得不到提高,如何安抚军心)军心不稳,又何言战斗力与国家安全稳定呢)把军人社会保障写进法律,使其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克服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的困难,避免受贫困和疾病的困扰,对于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促进军队的两个文明建设,保障国家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5、是国外军队的普遍做法与基本经验。实行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军人社会保险立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保障军人权益的基本模式,从资金来源看有很大差别,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大凡已实行军人社会保障也都是按照法律由政府对军人直接组织指导实施。如俄罗斯政府和国防部坚持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化的宗旨,对军人的各种权利和社会保障内容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公布,便于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队遵照执行。美国保护军人权益的法规就更多。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给军人这种特殊职业以特殊的补偿,实现军人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必须尽快用法律的形式把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下来,使军人权益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实现军人社会保障的规范化、法制化。
慧择提示:建立并完善军人保险制度,是我国国情、军情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全面覆盖的需要,是我国稳步发展的必然条件。
【摘要】军人的职能决定了军人的重要性、紧张性、艰苦性、危险性。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尊严的伟岸城墙,军人所做的牺牲比常人多的多。他们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并享有相应的待遇。因此出台军人保险法,为军人提供应有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1、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虽然不生产物质产品,但却生产“安全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保护系统。同时,军人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内部稳定机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调节机制。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完善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来调节因体制转化和发展带来的各种矛盾,如军人家属结构性失业与就业竞争化的矛盾,军人退役安置与劳动力市场化的矛盾、军工产品生产供应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之间的矛盾等。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经济协调发展,保证政府信誉和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以说,没有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就没有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2、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需要。实行军人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在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将一部分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形成的保障基金,对于收入较少以至丧失收入来源而产生困难的军人及其家属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军人享有参与国民收入社会再分配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缩小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所存在的差距,以弥补市场机制的按劳分配的不足,从而使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得以协调,调动军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军人战斗意志,增强军人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为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融洽的社会总体关系提供可靠的物质和心理保证。
3、是军队质量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高科技在军事斗争中的不断运用,精兵减政、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走质量建军的道路已成为客观规律和历史的必然趋势。但当前,军队建设标准高、任务重与保障方式落后、保障水平低的矛盾仍是制约军队质量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方面,军费缺口大,几乎在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受到经费不足的困扰。另一方面,军队办社会,身上背负沉重的包袱。只有加强军人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军队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双重保障,才能解决军队建设任务重与保障任务重的矛盾。这样,既能体现人民军队的性质,又能减轻军队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军队质量建设。
4、是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需要。军队是国家的坚强柱石,担负着抵御外敌侵略、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职责,军人是军队的主体,是战斗力的核心内容。军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军人及家属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社会地位得不到提高,如何安抚军心)军心不稳,又何言战斗力与国家安全稳定呢)把军人社会保障写进法律,使其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克服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的困难,避免受贫困和疾病的困扰,对于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促进军队的两个文明建设,保障国家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5、是国外军队的普遍做法与基本经验。实行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军人社会保险立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保障军人权益的基本模式,从资金来源看有很大差别,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大凡已实行军人社会保障也都是按照法律由政府对军人直接组织指导实施。如俄罗斯政府和国防部坚持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化的宗旨,对军人的各种权利和社会保障内容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公布,便于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队遵照执行。美国保护军人权益的法规就更多。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给军人这种特殊职业以特殊的补偿,实现军人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必须尽快用法律的形式把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下来,使军人权益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实现军人社会保障的规范化、法制化。
慧择提示:建立并完善军人保险制度,是我国国情、军情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全面覆盖的需要,是我国稳步发展的必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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