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起西宁市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费率调整后,每年可为全市参保企业减轻负担1400多万。
据了解,2015年12月20日,我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要求,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该政策,从2015年10月开始实施。
此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进一步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大举措。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慧择提示:2017年西宁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