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但是实施情况并不乐观,近期,《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下发,该政策会对农民工养老保障产生什么影响呢?
《办法》对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方面给予了显着的照顾性政策倾斜,其缴费比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这是实实在在的三赢之策。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工成本降低了,按照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平均缴费比例20%计算,农民工可少缴8个百分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成本降低了,势必激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农民工就业。对于农民工来说,个人缴费比例实行“4%至8%”的弹性选择,这就减轻了他们的压力,经济宽裕时可以多缴一些,家庭拮据时可以少缴一些,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对于社会来说,企业吸纳农民工的积极性高了,农民工参保的热情高了,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都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不过,《办法》存在的操作难度及其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的冲击或曰“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办法》对于农民工的身份界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操作。现在的户口性质呈多元化趋势,有些地方户籍已经改革,城市、农村户口性质不再有区别;还有的人长期定居城市,而户籍却仍保留在农村。因为涉及单位缴费数额多少,负担轻重,企业的趋利性势必要避重就轻,职工身份争执在所难免。所以,《办法》可以增加对农民工身份予以界定的内容,以便于社保机构操作,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的逃费现象。
其二,因为《办法》规定:“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按照官方公布的信息,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约3000万人。这么多人降低缴费8%,再加上相当部分农民工调低个人缴费,假如按平均每人降低缴费金额100元推算,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每月就要锐减30亿,这将造成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养老金支付窘迫。对此,有关部门还应未雨绸缪,做好预案,以免出现养老金支付危机,影响社会安定。
慧择提示: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上有利有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必定会的得到完善,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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