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需要事后报告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2016年12月13日召开的专题会议上指出,不能让保险资金成为资本市场的“泥石流”。股权投资应当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少量的战略投资应当以参股为主。
而保监会昨日发的通知明确称,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具体来看,在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范围内,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均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前种情形下投资股票比例低于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后者情形下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
而上市公司收购则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针对不同的情形,保监会表示,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保监会出台上述措施比较符合预期,“可能对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投资股票市场以及其他资金运用都是很好的规范,此前缺少的就是明确规范。”
单一股票投资比例下调至5%
此外,《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
2015年7月8日,保监会曾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大了蓝筹股投资的比例上限,增加了险资投资的灵活度。规定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而2015年以来,保险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共同举牌、收购上市公司的现象曾引发热议,此次通知也予以明确划线。
新规还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当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针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保监会规定,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而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保险机构不得继续增持。
实行险资与其他行业资金圈在一起,搞不清楚具体资金来自何处,监管起来很费劲。因此对险资实行差别监管,可以让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对于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能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