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身故或身体全残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如身故或身体全残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保单分红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投保新华福禄相随两全保险可以获得身故、全残等基础性人身保障,如果保险合同期满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会返还生存保险金,所交保费相当于进行了储蓄。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则不在这款分红型两全保险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