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期满生存金保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海人寿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105%,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前海人寿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45%。
二、保险理财
1.产品具有保单贷款与部分领取功能,帮您自由融通资金。如想扩大账户价值,您可以选择在第四、第五保单年度追加保险费,增加收益机会。
2.建立了万能账户,投保前海人寿海利年年两全保险(万能型)无初始费用,管理费用,金额全额进入账户累积增值。每月可根据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结算保单利息,保证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复利计息、清晰透明,并且前5个保单年度的最低保证年利率为2.5%。
三、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保单贷款服务,经前海人寿审核后即可办理保单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四、免责条款
下列状况造成的保险事故,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列明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慧择网提醒您在选购保险产品之前,务必仔细阅读。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8)的机动车(见 8.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第(8)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8.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8.11)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12)、跳伞、攀岩(见 8.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8.14)、摔跤、武术比赛(见 8.15)、特技表演(见8.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3.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对前海人寿海利年年两全保险的合同条款内容解析,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对投保这款两全保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以及理财账户如何计息等规定有全面的了解,以大大提升自己的投保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