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每两年返还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每满两周年生存,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保费豁免功能
若投保人在18~60周岁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保险利益。
4.养老年金转换条款
满期保险金和终了红利可以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5.保单分红
让投保人参与新华保险公司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且分红收益建立累积生息账户,犹豫期结束后,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将生存保险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慧择提示:投保新华好利年年两全保险不仅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和保费豁免服务,同时还能让投保人参与新华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且所得分红还可以建立累积生息账户,让投保人坐享财富增值。不过这款两全保险也不是万能的,因投保人故意犯罪等行为所致的事故,则无法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