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不久,洪某在喝了点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洪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处罚标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后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酒后驾驶为由拒赔。不过在经法院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洪某诉请赔款的一半左右。
前不久,洪某驾驶轿车沿新城大道自南往北行驶至北三环路口北侧时,与同向吴某(化姓)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洪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处罚标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洪某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该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赔。洪某认为,自己驾车前虽喝了一点酒,但经交警大队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mg/100ml,未达处罚标准,不属于“酒驾”,一纸诉状把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驾驶人喝酒后是否“酒驾”应当以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T19522-2010)为认定标准。按照该标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才是酒驾,而原告洪某的检测值仅为11mg/100ml,并不构成酒驾,保险人不能因此免责。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
慧择提示:洪某喝酒后驾车,虽然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mg/100ml,没有达到处罚标准而未被处罚,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还是要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