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却不愿向受害人支付赔偿。12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车主翟宋喜处以司法拘留15日。
2005年12月17日,外地来沪务工的徐女士乘坐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本市延吉东路靖宇路口时,被一辆江苏牌号的货车撞成残疾。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由于该车驾驶员是翟宋喜临时雇来送货,杨浦区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判决,要求翟宋喜向徐女士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04054.11元。
随后,翟宋喜回到老家江苏邳州,凭着法院的判决书向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7.7万元。赢了官司的徐女士本以为翟宋喜会及时将支付赔偿,可没有想到的是,翟又在当地将肇事车辆以4.5万的价格出售,之后便不去向。在徐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也多次通过手机联系到翟宋喜,但翟谎称在外地,不愿到法院,也不愿向受害人支付赔款。
2007年12月14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徐女士的电话,称翟在逸仙路一钢材市场,执行法官随即到现场将翟带到法院。在翟的财产申报表上,翟自己表示上月有8000元的收入。由于翟宋喜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却拒不履行,法院决定对翟处以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