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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签婚前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应先做公证;婚前忠诚协议无法律效力;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可通过公证约定为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2日公布起,引起社会热议。引发人们的种种思考。
最近从上海市公证协会了解到,近期涉及婚姻财产公证的咨询尚未见涨。市民对该司法解释可能存在认识误区。只有经公证的约定才不可撤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忙着在产证上加名字。针对这种做法,沈宗仁提醒说,夫妻婚后前往房产交易部门在产证上加名字,只需带上房产证、结婚证等证件办理,并无问题。但若两人尚未结婚,直接在产证上加名字,涉及税收问题,于是双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那么这种协议约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保障其法律效力。
根据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沈宗仁指出,《合同法》该项规定是,除了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当事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夫妻婚前的这类赠与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才是不可撤销的。”
如今,也有不少公婆想“留一手”,产证上已有公婆及儿子三人的名字,虽然同意加上媳妇的名字,但约定媳妇只能获得该房产中儿子份额的一半,也即全部产权的1/6。针对这种做法,《婚姻法》的原则是“约定大于法定”,只要在产证上的各权利人全部到场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这样的约定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与法不合,不可公证“若婚姻中一方出轨,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不少恋人拿着这样一份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利益的所谓“忠诚协议”到公证处要求公证,不过实际上,这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进行公证。
沈宗仁“婚内忠诚”是个道德概念,而公证只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法按道德标准办理公证手续。“忠诚协议这类协议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其执行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所以无法公证。若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在结婚时同意把女方的名字加到产证上,但若女方率先提出离婚,则视为自动放弃产权”,针对此类“忠诚协议”的变相提法,沈宗仁表示,也与法不合。“加上女方的名字,在法律上视为财产赠与,女方已经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所以,即便离婚,如果女方不同意转让产权,之前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夫妻一方付首付款,产证上只有这一方的名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产权却只能归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只能得到还贷款的相应补偿。由于实际情况中,多为男方买房,不少情感专家把这一条解读为“女方净身出户”,认为是对男方权利的偏袒,而沈宗仁不这么认为,“在公证行业看来,这些司法解释并不意外,我们早就按照这些原则操作了。”“此次涉及婚内房产问题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其核心是厘清物权与产权的关系。买房登记是物权, 《物权法》规定根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归谁所有;而共同还贷是债权问题。”沈宗仁告诉记者,在尚未出台这一解释之前,由于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有冲突,往往造成同样案子法院判决不同的结果。
那么,如何保障非产权方的利益呢?一方面,参与还贷的一方在产权登记时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另一方面,婚后也可以通过公证,将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现在我们受理的此类公证“也不少,有男士被妻子怀疑有外遇,为了自证清白,维系婚姻,往往同意将自己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虽然目前咨询涉及婚姻财产公证的市民尚未见涨,但随着大家对新司法解释的深入理解,相信会有更多的人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是共同所有、个人所有还是部分共同、部分个人所有,从而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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