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失业人员终于被放到了一个平等的层面上,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漏网”多年后,失业人群终于被网进了基本医保这张“安全网”。
当一个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包括住院医保满10年,同时又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后,这名企业退休人员就可以直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了。然而,一旦这名职工流动的话,他晚年的医保待遇就没有着落。
失业人员医保进了“安全网”之前,关于“医保被清零”的帖子引起众多网友的共鸣,纷纷发帖表示对此政策的不满。现在可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月1日正式实施,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仅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且还不用自己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笔费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相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职工在失业期间由于无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仅能申领医疗补助金,无疑,这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也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失业人员不用自己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笔费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在这部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中,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失业期间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
在东莞打工的章小姐,今年初回到了昆明。但她在东莞已经买了两年的养老保险,而且缴费额度每月都有400多元。对于章小姐这种情况,《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也就是说章小姐可以将自己在东莞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昆明,继续缴费,在东莞的两年将计入缴费时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享受待遇与缴费多少挂钩。
如果是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如果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2个档次,即2010年前,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两个档次,选择其中一个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进行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缴费基数的12%为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由于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具备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在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愿意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原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缴纳。但是,参保人不得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当然,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对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同时,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法》作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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