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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不久前发布,此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后,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发布,没工作,也能有养老保障,2012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全覆盖,《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这意味着城镇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有了制度保障。之前,我国城镇职工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2010年底参保职工已达2.57亿,农民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0年底参保人数达1.43亿,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却一直是空白。
《意见》明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则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意见》也强调,要继续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个人缴费之外,政府将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意见》还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国家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每个参保人员都将拥有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意见》强调,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应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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