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据了解,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一旦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赔偿范围以第三者人身伤亡、应急清污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作为赔偿的内容;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作为除外责任的内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经济手段应对环境污染风险、保障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强化高环境风险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监管的重要机制,既能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2014年起,福建省在泉州、三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工作试点,并决定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根据上述《意见》,列入应纳入环责险的5类企业为:重金属污染行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尾矿库,石油加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以及曾经发生过《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根据《意见》,排污企业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提出环保整改事项等工作。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反之将提高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方可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强化政策扶持,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
慧择提示:福建省将从明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重金属污染行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尾矿库,石油加工业等企业要投保。目前,已有部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