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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近日,保监会开始就《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7月29日。《指引》共分为12章、104条,从机构人员、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预算管理、财务信息系统、聘用中介机构、集团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会工作做了全面、具体的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据了解,《指引》强化了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财会工作的责任。比如,《指引》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7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的会计监督机制。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年度保费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或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80人;年度保费规模在1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50人;其他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20人。
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单独设置财会部门,但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据了解,《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要求。比如,《指引》第67条、第6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为前提条件,编制各项预算;保险公司应当编制资本预算,预计公司资本需求,合理安排资本补充。《指引》第48条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和流动性充足为条件,制定投资策略,安排投资资产结构。
根据目前保险市场不规范行为和一些大案要案产生的原因,《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一是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支付”和“零现金支付”制度,堵塞资金管理的漏洞;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财会部门、内部审计、监事会职责分工明确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防止业务和财务违规行为;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在一家非全国性商业银行、所有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关联方的存款分别不得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20%、60%和40%,以降低集中度风险。
据了解,《指引》还对保险行业特殊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明确了会计机构的设立要求和职责范围,将现行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规范了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对准备金核算、委托投资核算等保险会计核算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保险公司资金量大、资产结构特殊的情况,规定了业务资金、投资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投资资产和非投资资产的管理要求;对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等进行了规范;针对保险行业信息化水平高的特点,对保险财务信息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几年,我国保险集团发展迅猛,金融综合经营和保险企业的集团化趋势日趋明显,在保险市场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规范保险集团的财会行为,《指引》加强了对保险集团财会工作和财务风险的管理要求。比如,《指引》第100条规定,保险集团应当加强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相互融资、担保、租赁、销售产品、资产转让等内部关联交易的管理,防范风险传递。
此外,针对目前保险公司集中管理模式日益普遍,资金管理逐渐引入第三方支付等现状,《指引》第44条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质和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划转的资金量,分别不得超过公司资金总量的20%、60%。
保监会表示,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和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险行业财会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也亟需规范。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财会管理等方面与一般企业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财会行为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偿付能力监管客观上要求规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督促公司完善财务内控,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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